起 诉 状
起 诉 状
原告:于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2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2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1200元/月抚养费。
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判令被告承担过错责任,并向原告支付10万精神损失费用。
5、诉讼费依法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
原、被告于2015年1月X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XX于2015年X月X日出生。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异性存在暧昧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且被告在婚后多次向银行、网贷借款,数额较大,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女儿的正常生活,伤害了夫妻感情。
综上所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并且没有合好的可能。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XX,依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整,望判如所请。
此致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