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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纠纷律师-设立公司,发起人要付房屋租赁合同费用吗?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量:887

众所周知,有经营场所是公司登记成立的必要条件,那发起人就必须在申请登记前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经营场所后办理公司成立相关登记。出租人诉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发起人)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那究竟该发起人是否应承担此义务呢?无锡合同纠纷律师提醒:发起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为关键因素。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根据具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来看。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设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该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法对此亦有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2、律师解读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合同是其是否需要承担租赁费用的关键因素。

1)若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了合同

那么合同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为个人,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公司对合同予以确认后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亦有选择个人或公司承担的权利。若出租人要求个人支付合同规定的费用,法院将支持其诉请。

2)若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原则上则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此时,发起人仅被视为设立中公司之机关代表,其代表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在公司成立后自动被吸收,转化为成立后的公司行为,自然是由公司承担责任。

但例外情况则是:如果发起人是擅自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且相对人又非善意的,设立后的公司则有权基于此主张免除相应的责任承担,而由发起人和相对人自行承担责任。

 

3、律师建议

1作为出租方,建议在与设立中公司发起人签订相关协议时,最好要求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待公司成立后要求公司出具确认书对租赁合同进行确认。

若今后发生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公司无资产支付有可能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申请发起人支付对出租方更为有利。

2作为承租方,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尽量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也应以公司名义,从而隔离公司债务,真正实现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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