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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研究11—抵债资产税费管理(土地增值税)
来源:王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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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及计算标准——土地增值税


1、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e、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20%   免征土地增值税


2、核定征收——(以湖北地区为例)

税务部门一般核定为5%或7%或9%;个人名下非住宅转让,统一核定为7%。

a、《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127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2013年1月1日施行)

b、《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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