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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使用说明书”

作者:魏涛  更新时间 : 2020-07-22  浏览量:967

一、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哪些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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