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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缺陷的预防及索赔
来源:邓庆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量:1040

邓律师昨晚接到一个法律咨询电话,大概内容是产妇到东莞某私立三甲医院进行系统性产检,但分娩时生出手指有缺陷的婴儿,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想要委托律师进行索赔,我当即告知该种情况索赔意义不大,目前的技术条件还无法筛选出手指有缺陷的胎儿。

        其实,邓律师处理的众多医疗案件中不乏存在胎儿出生缺陷的案件,通过咨询未成案的更是不计其数。胎儿出生缺陷也叫“不当出生”(详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未尽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职责导致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出生。根据中国医学会超声医师分会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之规定,目前一般可检出常见的致命性缺陷主要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六大类。


       目前中晚期的产前超声检查主要包括一般产前超声检查(I级)、常规产前超声检查(II级)、系统产前超声检查(III级)。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I级)适应症: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症的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妊娠、胎动消失、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早破、胎盘成熟度评估。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II级):按照卫生部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之规定,初步筛查上述六大类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适应症:适合左右孕妇,除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症以外,还适用有以下适应症:孕妇阴道出血、孕妇下腹痛等。

       系统产前超声检查(III级)适应症:适合所有孕妇,尤其适合有以下适应症的孕妇:一般产前超声检查或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

       系统产前超声检查(III级)对胎儿畸形产前超声检出率(根据中华医学会的统计)如下:无脑儿的产前超声检出率为:87%以上;严重脑膨出检出率为:77%以上;严重开放性脊柱裂检出率为:61%-95%、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的检出率为60%-86%、胎儿唇腭裂检出率为26.6%-92.54%、单纯腭裂的检出率为0%-1.4%、膈疝的检出率为60%左右、房间隔缺损的检出率为0%-66%、左心发育不良综合征检出率为28%-95%、法洛四联症的检出率为14%-65%、右室双出口的检出率为70%左右、单一动脉干的检出率为67%左右、消化道畸形的检出率为9.2%-57%、胎儿肢体畸形的检出率为22.9%-87.2%。

       除了上述中晚期的I-III级的产前超声检查之外,早期的11-13周左右的NT超声检查也至关重要。

      目前,从事产前超声筛查医师的资质要求如下:从事II级或以下产前的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II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一直可以从事I级产前超声检查。

        而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性培训;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笔者前段时间处理的广东粤西某市的一宗分娩出严重唇腭裂的案件,经当地卫计局调查结论显示,影像科的所有医务人员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从业资格,不禁令人诧异,难道基层公立医院对医务人员是否有资质不给于审查?还是明知放纵?如患方坚持刑事报案,整个科室的医务人员都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避免事件的影响扩大,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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