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佩律师亲办案例
从《此间的少年》看同人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
来源:吴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量:1141

“一身蒙古袍子配球鞋的打扮,脏兮兮的羊皮袍子下像是藏着无数骨药小扎刀什么的。”

这是《此间的少年》开头中郭靖的出场,故事从蒙古少年入汴京大学开始说起,讲述了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杨康、穆念慈、康敏等等人物的校园生活。《此间的少年》算是江南的成名作,金庸人物的校园生活令人耳目一新,也是现代同人作品的前锋。到如今同人作品已是全网可见,举凡各种名著、电视剧、电影、综艺都衍生出同人作品。

同人文创作中采用了原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甚至挪用原人物的性格特征、角色之间的关系、使用部分情节等等。小说人物角色的特征化,通常是涵盖了人物性格特征以及相关的经典情节,如郭靖的憨厚老实,黄蓉的聪明伶俐。基于此创作出来的同人文学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016年金庸老爷子一纸诉状把江南告上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侵犯其著作权,并提出侵权赔偿总计六百多万。

我们先来看看同人作品的概念。“同人作品”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广义的同人作品包括漫画等美术作品,本文中只对同人文学作品做讨论。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文学作品自完成之时起,便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说到著作权,离不开“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领域的重要原则,也是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方法。实践中,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原告《射雕英雄传》相同的共27个,与原告《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个,与原告《天龙八部》相同的共18个,与原告《神雕侠侣》相同的共7个。但江南在构建情节、塑造环境上,与金庸小说存在本质区别。以莫大为例,


《笑傲江湖》

《此间的少年》

身份

衡山派掌门人,江湖人称“潇湘夜雨”

汴京大学门口琴师

人物形象与特征

莫大先生外号“潇湘夜雨”,一把胡琴不离手,有“琴中藏剑,剑发琴音”八字外号。

他骨瘦如柴,双肩拱起,真如一个时时刻刻便会倒毙的痨病鬼。

喜欢拉奏《潇湘夜雨》曲,琴声凄凉,似是叹息,又似哭泣,跟着琴声颤抖,发出瑟瑟瑟断续之音,如是一滴滴小雨落上树叶。

莫大在旁边一本正经地拉琴,脚下摆着十几把漆成大红的劣质二胡——从某种程度上说,莫大是一个打外地来汴梁的民族乐器商人。

“我这不是卖的,”莫大很认真地说,“我都是带出来拉拉看,看声音怎么样。”

莫大说着话的功夫换了一把琴,继续一本正经地拉他的《凤求凰》。莫大号称“悲怆歌北道,惆怅看中流”,这是后来杨康给他起的绰号,因为他在北道街和中流路交口的汴京大学门口一拉就是五年。

 

因此,法院判定《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一文中认为,“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的关键,在于正确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独创且细致到一定程度的情节属于表达,未经许可使用实质相似的表达就可能侵权。在同人小说中直接借用经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可能将以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仅使用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关系,更多地是起到识别符号的作用,难以构成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对于同人文学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不能武断地去一杆打,而是要仔细分辨对具体情节的使用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金庸小说的知名度毋庸置疑,写出了无数人的江湖梦。彼时默默无闻的江南若不是借用郭靖等“名人”,《此间的少年》接受度、趣味性都会降低很多。因而法院认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赔共计188万元。

 出于好玩创作同人文的同时,还是要考虑下法律问题,若能取得原作者授权同意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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