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吗?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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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和孙某注册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赵某所有,赵某补偿孙某1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孙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赵某所有。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了孙某的委托,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并非当然适用一经签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规则。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享有和分担等作出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属协议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约定则无从谈起。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未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准予离婚,房产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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