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学区房,能否申请法院保全学籍?
【案件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0108民初1617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 被告:廖某某
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桥支行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经过中介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于2016年4月10日与被告廖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廖某某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X号1号楼3层1门X号房屋一套(补充协议注明:廖某某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未被使用)。协议签订当日,王某某依约支付定全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此后,双方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产生争议,廖某某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王某某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购房价格以避税款,可能使其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随后,廖某某将其子女户口迁回涉诉房屋,将于2016年6月小学入学登记时使用涉诉房屋对应的学籍。
王素菁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王某某代被告廖某某偿还银行相关欠款,并由银行解除该房屋抵押权;2.判令被告廖某某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王某某名下。
同时,王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中请,要求对上述房屋对应的学籍进行冻结,禁止廖某某使用该房屋对应的学籍,并提供保证全10万元作为担保。
【案件焦点】
王某某提出禁止廖某某使用该房屋对应学籍之申请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遂作出禁止被告廖某某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对应的户口的学籍的民事裁定书。
【律师后语】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禁用学籍保全的案件,涉及不动产房屋买卖时,房屋购买人能否阻止违约的出卖人为其子女使用房屋对应户口学籍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仅维持了过去财产保全制度,还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本案系行为保全制度,为了确保原告在未来能够为其子女上学使用房屋户口对应的学籍。那么,禁止使用学籍是否侵害被告子女的受教育权呐?笔者认为,教育权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享有的基本权利,本案禁止被告为其子女使用该学籍,并未实质性剥夺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被告子女虽然不能进入涉案房屋对应小学就读,但是仍然可以进入其他小学就读,其子女并没有为此丧失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法院通过行为保全禁止被告子女使用该学籍并未侵害被告子女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