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琳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来源:宋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量:169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扥问题也日益普遍,这就牵涉到夫妻共同才产的认定问题。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也悄然出现了许多新的以往所没有过的新型财产纠纷,为此最高法院出台了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有关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考虑使用该一般条款。随着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牵涉到新型财产关系,一般条款解决不了的,就需要参照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处理。

    婚前的财产婚后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孩子的财产,除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外示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为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共同财产;另外,夫妻可以对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协议财产,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问题,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等等,对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是相当重要的问题。时代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势必给夫妻财产制度也带来许多新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内容由宋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琳律师咨询。
宋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268好评数31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2单元22层2205室
181-3782-712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琳
  • 执业律所:
    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016108834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1-3782-7127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2单元22层2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