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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两家因修路起争执,最后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0-07-15 17:00  浏览量:891

同村两家因修路起争执,最后……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要想富,先修路”。在西海岸新区,乡村振兴正火热进行,农村道路改造工程如火如荼,本是带动农村富裕、改善农民生活的民生实事,却引发了村民之间的矛盾,究竟发生了什么?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西海岸新区某村统一整修道路,将原来的土路铺成水泥路。在铺路过程中,村民张某因在村民李某的哥哥家门口铲土,致使张某与李某的哥哥发生争执,产生激烈争吵。此时,正在家中做饭的李某听到争吵声,立即出门帮哥哥与张某理论,见张某丝毫听不进去,便拽着张某,并捡起身边的石头往张某身边扔,企图阻止其继续铲土。张某见状,与李某大打出手,致使本就身患残疾的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拒绝赔偿对簿公堂

受伤的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面部擦伤等多处受伤,住院6天,光是医疗费就花费了6000元,这给一直务农的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认为张某将自己打伤,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但因双方关系恶化,张某一直拒不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00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因受伤住院的情况予以认可。

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因邻里纠纷与案外人李某哥哥产生争执,本应互谅互让,或者考虑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本案原告李某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介入,进而导致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致原告受伤,被告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李某在其哥哥与被告张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不能冷静处理,进而造成肢体的冲突,对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承担60%的责任为宜。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作为介入矛盾纠纷者,本应帮忙调和、化解纷争,却因为不冷静的举动导致矛盾激化,存在过错,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存在一些磕磕碰碰,但是生活不是战场,多一些理解就会少一些误会,多一份包容就会少一份纠纷。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冷静处理,切忌冲动,出手伤人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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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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