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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损害赔偿律师-男童困车身亡车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量:521

车主因汽车遥控故障未确认车门是否上锁,孩童自行进入被困身亡,车主“未锁车门”算过错吗,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无锡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在此提醒家长们,对儿童务必要细致看管,尽到监护责任。


【事件回顾】

广州花都警方于2020621日通报:620日,花都警方接群众陈某(男,55岁,花都人)报警称: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怀疑已死亡。花都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协助“120”医务人员将2名男童送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报警人称陈某称:其于61919许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花东镇大龙村一居民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曾发生故障,故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62013时许,其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遂拨打110120报警及请求救援。

消息一出,即引发网上热议,大多网友认为是家长的责任,小部分网友则认为车主有责任。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车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侵权是由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及过错四要件构成。

同样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免责事由,如下:

1.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 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 紧急救助;

7. 意外事件、自助行为

8. 合法执行职务行为

结合本案,损害事实是二男童死亡的事实,加害行为是车主未锁车门,死亡与未锁车门具有因果关系。


未锁车门算过错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涉事车主家属称车停放在自家院内。本律师认为,根据一般侵权下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车主有过错,应当由车主来承担侵权责任。

按日常习惯,锁车是出于防盗窃的目的,本案中车主在没有确定车门是否处于锁上的状态自行离开,是对自己的财产的一种处置,其没有必须锁车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的车主并不能预见未明确车门已锁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擅闯从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因而车主对男童的死亡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启示】

2019年曾有与本案相似的判决案例,陈某宇驾车到桂平某村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村小学的球场上。次日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从车里拿出礼物后,就关上门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天气晴朗,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得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自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下午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小车内。

法院认为:陈某宇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与本案在车辆停放的地点有所不同,陈某宇是将自己的未锁车辆停放于像村小学的球场这样的公共场合,而广州花都的陈某则是将车辆停放于花东镇大龙村一居民院子里,无论车停放在亲友家院落内,还是在自家院落内,都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本案车主无需尽到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注意义务,因而车主对男童的死亡无须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虽有相似案例车主承担20%的民事责任,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个案的细节不同也会导致判决依据不同。律师在此提醒家长们,对儿童务必要细致看管,尽到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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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昶兴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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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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