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林林律师亲办案例
你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崔林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量:367
前言

随着经济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以及财产状况也发生着变化,产生了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等。合理且合法的协议,有利于婚姻的稳定,但同时可能危害离婚自由,形成“僵尸”婚姻。我国司法实践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本文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定义: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建议稿第六条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款的另一种意见: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予支持。虽然最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后对“忠诚协议”未做规定 ,但“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忠诚协议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1、以变更人身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夫妻忠诚协议。如约定若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则过错方无条件放弃离婚自由权或子女抚育权、探望权。 2 、以变更财产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夫妻忠诚协议。大多约定夫妻之间应彼此忠诚,否则过错方将承担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违约责任,或承担给予无过错方高额赔偿金的违约责任。如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法庭判按双方忠诚协议女方得到1 01万元赔偿金。 3、 以变更人身、财产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夫妻忠诚协议。 案例:再婚的汪某与周某通过网络相识,办婚礼时签定一份“婚姻协议书”,约定“婚后一定要相敬相爱,彼此忠诚,白头偕老,谁也不许提离婚。婚后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道德义务民事契约性质    判断忠诚协议效力的考量因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忠诚协议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忠诚协议须符合:1)主体资格的限定性:比如签订忠诚协议的主体应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未婚同居的恋人、离婚后同居双方都不得成为忠诚协议的主体;2)意思表示的局限性:比如夫妻不得签约让一方放弃子女监护权;3)任意代理的限制:许多身份法律行为都必须是本人意思表示,忠诚协议的签订不适用第三人代理;身份法律行为也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比如婚姻不得附期限。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1、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婚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也载负着生命繁衍、稳定社会的历史使命,并承担着重大的社会功能,维系着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婚姻家庭不稳定随之带来的是青少年犯罪、毒品泛滥、性暴力及色情充斥,单亲家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不得不耗费大量财力物力来解决社会矛盾。对婚姻当事人的契约效力审查,当然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共秩序。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危害家庭关系的契约无效,另一类是有违性道德的契约无效。前者多指如断绝亲子关系协议、免除夫妻互相扶养义务协议;后者是指夫妻允许配偶性自由协议(比如包二奶协议),对婚外同居情人的赠与协议等。 2、对夫妻基本人权的保护。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秘密权等,夫妻之间虽可以通过契约对彼此的配偶权利及义务有所调整,但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即不得通过低位阶的权利来限制高位阶的权利。另外,当事人在婚姻家庭法中拥有的法定权利也不得被剥夺,如婚姻自主权,离婚自由权等。如有夫妻忠诚协议:“每晚十二点之间务必回家”,“不得给其它异性发送亲密短信,女方有权随时检查男方手机”,“夫妻之间谁也不许提离婚,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等等,类似的忠诚协议均剥夺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经济自由权等公民法定权利,所以,尽管这类协议签订的初衷是期待约束配偶,保护婚姻,但因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而归于无效。3、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夫妻忠诚协议中若约定违约责任是一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权,则可能会影响到该方对债权人的还债能力,或是夫妻故意通过该类忠诚协议以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还有的忠诚协议约定,违背忠诚义务的违约责任是过错方父母由其自行赡养,或是约定子女由其单方自行抚养,或是通过剥夺配偶的共同财产管理权限制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夫妻契约自由的同时,还要兼顾亲属及其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和家庭秩序。4、对婚姻伦理价值的保护。比如,有些女性借签定忠诚协议判断丈夫是否对其忠诚,有些女性借忠诚协议谋取高额”离婚损失赔偿“,有些女性强求丈夫签定忠诚协议是为了让对方永远不敢提离婚,甚至出现了因一方要求签定忠诚协议而另一方拒绝导致离婚的悲剧。这些都违背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有效的“忠诚协议”不能约定损害基本人身权、严重限制过错方离婚财产分配的条款,否则对过错方没有约束力。


以上内容由崔林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林林律师咨询。
崔林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94好评数88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州新区黄河南路八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林林
  • 执业律所: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州新区黄河南路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