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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请公司回购股份的途径探究
来源:崔林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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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请公司回购股份的途径探究

弱势股东退出公司之困境

股东诉请公司回购股份,是指股东于法律规定至特定情形下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之价格回购其所持有之股份。股东既已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其所投资本亦成为公司财产,原则上并不享有从公司退回股份的权利,只享有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期待落空却无相应的转让机制时,中小股东将被迫接受压制,而公司亦可能陷入僵局。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息息相关。股东会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带来资本压制现象,即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挤压排挤压制中小股东,损害中小股东之利益。在此种情况下,法律需要为中小股东提供一种退出机制。若小股东可通过转让股权,还能快速退出公司,避免被压迫。但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缺乏活跃的股权转让环境,股权无法及时出让。在没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弱势股东很难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股权回购的法定理由

公司回购股东股份和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的矛盾是司法谨慎认定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主要原因,总体还是以资本充实为原则,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为例外。若股东可以任意要求回购股份或者回购股份的条件较为宽泛,则会导致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下降,进一步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益于公司内部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回购。根据七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解释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由上述法条可知,我国对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要求很苛刻。很难解决大部分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既然不容易退出公司,弱势股东应该再寻找其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股权占比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如果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不满足,可以判断一下是否符合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公司解散,股东也可以从公司财产中获得分配。同时,若大股东此时不愿意公司解散,那么他就会同意你回购股份的要求,配合公司进行减资程序,同样也能达到你公司回购股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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