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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拉超市购物车撞倒他人致其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郭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量:1480

案件介绍:

李某在洛阳市某家超市(以下简称D超市)购物期间,将其孩子放在购物车中拉行,推拉购物车行进中把同在超市购物的梁某撞倒,造成梁某受伤。梁某因与李某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遂委托我所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质疑,认为本案遗漏必要被告D超市,D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推拉超市购物车撞倒他人致其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结合洛阳光法所代理成功案例为大家分析。


案件分析:

洛阳光法所律师团队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本案并未遗漏必要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有无过错是关键。一般标准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的事实,经营、管理者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本案中,D超市不是侵权主体,也没有任何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既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失,也不是危险源设置的主体,且造成梁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李某未拉好购物车将其撞倒,与D超市无任何关系。D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存在诸如路面湿滑等导致他人受伤等行为或情况。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将自己的过错转移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D超市)。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过分析,本案中D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由侵权人李某向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经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李某向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的制定是维护好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将孩子放在购物车中拉行,撞倒了他人,并造成他人受伤,作为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李某指出超市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须承担责任。这就打破了很多人认为的“在哪里受伤哪里就需要承担责任”的想法,本案显示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违法侵权的一方要承担责任,而做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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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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