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亲办案例
交警队出具调解书,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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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交警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权要求交警队调解,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双方分歧不大的时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相对于诉讼要节省很大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所以,大多数人都希望能通过调解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方可以少出点钱,另一方可以更快得到赔偿。

俗话说,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失信的人任何时候都会有,一但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另一方只得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就面临一个如何对诉讼请求确认问题,是应当让对方继续履行调解书还是重新按侵权行为主张全部内容。笔者就现有法律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观点进行分析,交警队作出的调解书不是法院的调解书,也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具合同性质。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该调解书,另一方起诉的,法院不能把案件以违约之诉立案,而应当以侵权之诉进行立案,这样一来,如果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在诉讼中要求继续按照原调解书内容确定的权利义务就没有法律依据,而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义务。

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书不具强制法律效力,所以,越来越多的地方都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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