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12 21:54 浏览量:87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0]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贵阳路,南至波阳路,西至原新华树脂厂,北至平凉路。即贵阳路235弄(全弄)、贵阳路237号-269 号(单号)、贵阳路271弄(全弄)、贵阳路273号-297号(单号);波阳路185号-195号(单号)、波阳路197弄(全弄)、波阳路199号-223号(单号);平凉路2228号-2270(双号)、平凉路2272弄1号-83号(单号)、平凉路2272弄2号-144号(双号)、平凉路2274号-2292号(双号),(含甲、乙、丙、丁)。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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