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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无效合同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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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放贷资格 放贷合同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3条规定:“未经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

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是关职业货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的规定争议观点有观点认为,职业放贷人不仅了解正规金融市场的规则,而且也了解地下金融市场的潜规则,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成本。从理论及规范角度看,职业放贷人从事的商事行为,应按照商事规则和金融业的规则予以规范和引导。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放贷的利率、金额、期限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我国尚未出台的“放贷人条例草案亦有对自然人、法人等放贷人应持牌照分类经营,并根据利率、贷款对象、用途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监管要求的规定。对职业放贷人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宜由刑法予以规范:如果其民间 借贷活动仅涉及行政违法,不涉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司法上不宜作简单的无效处理。目前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 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 尤其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各地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根据纪要本条规定,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但权威司法观点认为,如果制定有关标准,不能比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宽。

二、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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