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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的缴纳和申请等
来源:刘珂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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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3、罚金延期缴纳:1、根据犯罪人的财产、收入及其他有关情况,认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确有困难。2、犯罪人有继续交纳罚金的意愿。3、延期交纳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采用延期缴纳,不仅可以使一时无力交纳的罚金得以执行,而且还可以避免犯罪人暂无力交纳罚金而重新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犯罪人易科其他刑罚的麻烦。

4、罚金不缴纳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5、申请: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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