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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研究6——抵债资产处置
来源:王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量:2746

 1、处置时限要求

法律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若抵债资产为闲置土地,银行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加快处置,以防土地闲置而被依法无偿收回,或被征收土地闲置税、征缴增值地价。

银行主营业务并非经营抵债资产并获得收益,因此需将抵债资产及时对外处置变现。但实务操作中,往往因抵债资产收取时过户费税费过高未过户至银行名下、再次处置变现交易税费仍然较高、处置价格一般需高于收取价格否则相关人需承担一定管理责任、处置价格难以吸引潜在购买者等多种因素存在,银行一般很难在前述法定时间内处置变现。这往往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审计、问责,但银行只需列举说明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对外处置的客观事实,并明确表明银行采取了各种措施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该抵债资产,且采取手段维护、管理抵债资产以使其保值增值,未将抵债资产闲置或放任不管,一般来说,政府监管部门也能理解并取消其问责。

2、处置方式/处置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法处置方式:公开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打包销售、委托销售、挂牌、网络竞价(京东、淘宝、各类产权交易所等线上交易平台)。

3、处置流程

同前述收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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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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