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了一个案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的《员工手册》的制定本身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也未向其公示或告知相关制度,所以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作出开除申请人的决定是违法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