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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方自身疾病影响理赔金额

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09 09:25 浏览量:1488

(案情介绍)三原告诉称:2010年5月3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陈某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闽A8Txxx小型汽车沿324国道由福清市渔溪镇往福清市宏路街道方向行驶至324国道福清市宏路街道下曹村路段时,遇其交会方向,由被告唐某驾驶的后载陈某钦和原告陈某英的车架为LEYTCJLY622xxx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左转弯往其行驶方向路左路口,被告陈某华视况采取制动及右打方向避让不及,闽A8Txxx小型汽车前部碰撞二轮摩托车右侧车身,造成两车局部损坏,陈某钦和原告陈某英二人受伤的结果。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派员对本起交通事故勘验,并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华和被告唐某各负本起事故祸同等责任,陈某钦及原告陈某英无责任。陈某钦于2010年5月3日送福清市某医院急救后,于2010年5月4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医院继续诊治,于2010年5月17日出院,于2010年6月6日死亡。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钦死因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轻型颅脑损伤加重其周围型肺癌病情,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原告方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53994.69元。被告唐某和陈某华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三原告亲人陈某钦不幸死亡,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方损失,并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福清公司系肇事车辆闽A8Txxx小型汽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单位,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华向原告方先行支付7000元。综上,请求判令:一、被告唐某和陈某华共同赔偿原告方因陈某钦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53994.69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某保险公司福清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直接向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庭审调查、律师代理)福建宽达(福清)律师所陈纪豹受唐某委托代理本案。律师代理唐某提出对交通事故导致陈某钦的死亡参与度进行鉴定。2011年11月23日,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 01 1]临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钦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可考虑为辅助死因,参与度拟为25%左右。法院另查明:被告陈某华系闽A8Txxx小型汽车行驶证所有人,其未持有驾驶证。闽A8Txxx小型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福清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华向原告方先行支付7000元。因作出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产生的鉴定费用5000元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陈某钦因交通事故死亡损失为77431.1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福清支公司支付,被告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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