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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一般贷款纠纷的区别
来源:陈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量:594

 一、贷款诈骗罪与一般贷款纠纷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只是贷款过错中因借款、还款等发生的一般民事纠纷而已。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与贷款诈骗罪相似,贷款纠纷也往往采取一些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证明、担保物品来获取银行的信任以便取得贷款,从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完全本质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最大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贷款纠纷不具有这一目的,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由于主观的非法目的只是人的主观想法一般外人无法得知,这就为明确的区别两者带来了困难。实践中,只能以客观反观推知主观的办法加以推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指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除了上述参考的内容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外,还可以从下面的几个方面来加以认定:

  1、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

  2、看行为人的贷款后的用途;

  3、要分析造成贷款不能偿还的根本原因。

  总之,任何犯罪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主客观两者的统一。司法的公正就在于:不放从一个犯罪,也不使一个无辜受到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方面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者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其向金额机构所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可能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放贷,但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达到以上两个数字的80%且多次骗取贷款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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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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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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