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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
来源:王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5
浏览量:325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000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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