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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杨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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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主体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是非法行医,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规定处理。

2、损害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活动包括诊疗护理活动及为之服务的管理服务活动、医疗美容、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及一些医疗保健服务等。医疗活动之外的医方活动所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是非医疗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3、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须有违法性,所违之法应是医疗卫生管理上的,而且还包含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4、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过失。所谓过失,一般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故意的,是医疗故意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行为人无过失的,或者是医疗必要的损害;或者是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5、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并达到法定最低的程度。未造成人身损害或未达到损害最低要求的患者不能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但可依《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主张权利。

6、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包含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7、此种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意外、紧急抢救行为、后果不能预料或防范、无过错输血感染等法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经鉴定,医疗过失行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医疗过失被认定为医疗差错,可援引《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机构应承担100%的责任;(二)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60%-90%的责任;(三)同等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医疗机构应承担50%的责任;(四)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20%-40%的责任;(五)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属于《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对主要病症的治疗过程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当然这只在北京市范围内适用。

以上这些说明,医疗事故有如此之多除外条件,要申请医学会鉴定出来构成医疗事故的,是非常艰难的,即使患者申请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法院会考虑: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在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0条、51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公式分别为:(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以上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出来的具体赔偿数额很低,特别是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计算,北京地区2008年的死亡赔偿金为40万,这也属于很典型的同命不同价的社会不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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