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的离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另外,根据《最高院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符合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