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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浙江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增至619420元
来源:方桂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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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数额的计算,依据的是上一年度的浙江省的统计数据来确定的,而每年的统计数据会不一样,所以每年的案件赔偿的数额也会不同。

     浙江省统计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11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的公报》,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11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人均消费支出204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

     在金华,在法院诉讼的案件每到5月1日之后就会发生调整,也就是说在2012年5月1日之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案件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统计局等公布的2011年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2011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1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日后,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一人增至619420元。

      相应的其他赔偿项目也发生变化,如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增至261420元,城镇居民一个等级的伤残赔偿金增至61942元,农村居民一个等级的伤残赔偿金增至26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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