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建筑维权律师
来源:魏学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量:1559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终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终审被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2018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做出的奎规认决字2018110号规划核实认定结果决定书,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与被申请人奎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奎屯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新40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判,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9)新40行终55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贵院申请再审。

申请请求:

1、撤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做出的(2019)新40行终5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40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

3、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奎规认决字2018110号规划核实认定书。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  一审、二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遗漏诉争焦点,回避审判要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需提交证明其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其行为合法的法律法规及程序合法的材料,对此一审、二审判决在审理中,并没有进行审查及发问,对于程序性问题刻意回避,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认定基本相同的认定的行为违法的诉求,一审、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做出审查,在判决中没有丝毫提及,2018年6月1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或者证明标准争议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针对十几名申请人、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简单,释法说理偏袒,证据分析草率,即违反审理性行政案件的程序要求,做出的判决也经不起来历和法律的推销。

2、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应当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的房屋,且已支付对价,房屋的建设者才是被申请人予以处罚的对象,行政机关既不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也不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申请人的房屋现在为止占地266平方米,工程造价远远低于30万元,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关于规划许可证,因为申请人的房屋建造时属于农七师管辖,且当时并未有规划部门,而且也未纳入城市管理范畴,故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一审认定错误。

3、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没有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取证,只是对房屋面积进行了丈量,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按照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制作正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写明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审法院并没有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没有针对程序性是否合法进行发问,刻意回避本案的核心审理内容,造成不公平的判决;

4、超越职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多部门联合认定,其中涉及城乡建设规划、也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被申请人一个部门作出认定书,超越职权,其作出的规划核实认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个法条明确规定发生效力的时间应该自事实行为成就时,而不是审批时,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颁布时,只要在房屋建造这个事实行为发生时,建造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那么无论当时是否审批,都应该认定为是合法建筑。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

五、行为不当

以拆违代拆迁绝不是正确的拆迁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是合法的被征收人,享有同意或者不同意征收方案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体,应当依法行政,而不是在被征收方不配合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达到征收目的。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更应该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动不动就拿违法建筑作为违法行政的挡箭牌,不仅损害了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行政都不依法进行,又有什么理由要求百姓依法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呢?依法行政不仅包括实体依法,也包括程序依法。行政强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维权,实践中这些程序性规定往往没有约束到行政机关,相反,那些给予行政机关权力的条款倒是被运用的条条是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相同的价值,但是程序违法往往不能给行为人惩罚,使得程序性规定形同虚设。法治进步,不仅要提高百姓的法制观念,更要让行政机关有严格的依法执政理念,二者共同进步,方能实现法治社会的进步。

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改判。

此致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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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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