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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来源:黄新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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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也会就赔偿事项发生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那么,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使用的是明确列举式,而且所列举之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第34条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之内。

  4、《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明确列举了三个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从条款的字面文义来看,并未在明确列举的三个法院管辖地之后,再加上“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类的字句;当然,该条款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意思自治”。

  5、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协议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解释》第21条(保险合同地域管辖)在实际适用时的优先问题。个人以为,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订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三个选项中三选一。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诉法》第24和《解释》第21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做出专门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立法本意。

  二、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

  1、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或终止等事项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另有仲裁协议,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以仲裁保险合同纠纷吗

  1、所谓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和其他合同一样,可以通过仲裁机关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两种方式来解决。

  3、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在现行的各类保险条款中都载明了大致相同的内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因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虽然有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愿望和要求,但终因事先没有签定仲裁协议,造成仲裁机构无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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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新洋
  • 执业律所:
    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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