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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律师经验
来源:易胜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量:623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律师经验

 

易胜华

 

经常有客户向我咨询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问题。我结合自己办理过的此类案件,梳理出以下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

 

 

最常见的是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原因是我们被人起诉了,对方怕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所以先冻结了我们的账户。

 

当然,有些时候对方并不是怕我们败诉后不给钱,而是因为诉讼过程太漫长,为了逼迫我们和解,通过冻结账户的方式给我们制造压力,尽快实现他们的诉讼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确实理亏,那就老老实实解决问题,不要拖延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觉得自己占理,要跟对方把官司打到底,又不想因为账户冻结影响工作和生活,可以提供其他担保,申请法院解冻银行账户。其他担保方式包括:不动产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

 

如果我们对胜诉有很大把握,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一旦我们胜诉,因诉讼保全而造成的损失,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账户冻结或不动产担保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是无形的,比较难证明,向担保公司支付的费用是明确的。这样一来,不但可以解除我方的资金困境,还让对方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扭转我们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行政机关冻结了我们的账户,例如税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他们主要是认为我们有可能转移、隐匿相关的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在第一时间向冻结账户的机关说明情况,提交相关证据打消他们的猜疑,证明我们没有转移、隐匿资金的想法和行动。同时,我们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决定,例如缴纳税款、罚款等。

 

如果我们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某些决定有异议,可以在配合他们执行这些决定之后提出复议、起诉,不要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僵持,否则我们的损失会进一步加大。如果因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的需要,暂时没有能力缴纳税款和罚款,我们同样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向行政机关申请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最让人头疼的是,冻结我们银行账户的是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局,还包括监察委、海关、国安等机关。由于侦查机关特有的权力,我们最终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账户里的资金,还有可能是人身自由,所以账户冻结后的心理压力会更大。

 

当我们的银行账户出现异常,不能取款或者转账,我们应当向银行了解是什么机关、什么时候、冻结了多少资金。银行有义务向储户告知这些信息,并且应当向储户出示冻结机关的书面通知。有些银行可能只是口头告知,不向储户出示冻结机关的书面通知。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储户没有亲眼看到侦查机关的冻结通知,银行怎么证明自己所说的情况是真实、全面的呢?储户又如何去联系办案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只要不涉及侦查机密,银行应当向储户提供冻结文书,否则就是对储户不负责。

 

在了解冻结机关、冻结时间、冻结金额等相关信息后,我们要认真回忆一下自己是否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资金、账户)。侦查机关只能在有一定证据或者一定关联的情况下,才能对企业、个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如果毫无根据地冻结他人或者企业的银行账户,那就是滥用职权。

 

一般来说,在账户冻结前后,侦查人员会主动联系我们,了解进一步情况。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找我们,我们就要尽早联系侦查机关,主动说明情况。如果真的构成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情节。如果是一场误会,那就越快解决越好。

 

侦查机关冻结账户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涉案赃款。这笔钱有可能在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的账户里,也有可能流向了与犯罪分子有经济往来的其他人账户中。在尚未掌握充分证据之前,侦查机关为了防止涉案资金转移,有可能对所有与犯罪分子存在关联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这就难免会造成误伤。

 

 

被侦查机关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误伤”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了解一下“冻结”措施的基本知识。

 

第一,冻结是有期限的,每次一般是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批准一年的冻结期限)。到期之后,如果侦查机关不续冻,就可以自然解冻,恢复正常状态。但是,在追回涉案赃款之前,公安机关对账户继续冻结的可能性很大,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第二,冻结是有限额的,侦查机关不能超出涉案款项的范围冻结资金。限额之外的部分,可以正常支配。如果冻结资金超过了与案件有关的限额,我们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第三,冻结只是将账户里的资金锁住,侦查机关无权划扣。除非我们主动交出有关款项,否则只能由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执行相应的款项。

 

有些侦查人员在冻结账户之后,会要求涉案人员提供账户密码,交出涉案款项,争取主动。犯罪分子到案后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进行退赔,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创造有利条件,这是明智的选择。但对于被“误伤”的人来说,在做出决定之前,最好还是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仍然有“创收”任务,地方财政会对司法机关的罚没款有一定的返还奖励。这就导致办案人员对追赃有较大的积极性,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尽管有些办案单位以“取保候审”作为主动退赃的交换条件,但案件的最终结果不是某一个办案单位能决定的。所以,我们做出这种重大决定,还是要慎重,以免后期陷入被动。

 

在被“误伤”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配合侦查人员的问询,提供一切能够证明自己与涉案人员属于正常经济往来的证据,协助侦查机关查明事实,洗清自身的嫌疑。如果我们对侦查人员是惶恐、逃避乃至抗拒的态度,很可能会导致事态恶化,越来越不利,就算最终获得了清白,可能也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如果侦查人员在冻结银行账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我们与办案单位进行友好沟通,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我们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同级检察院、监察委等部门提出控告。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这样的问题还是能得到有关领导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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