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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走过场式辩护选择实质性辩护

作者:王志昕  更新时间 : 2020-07-01  浏览量:1477

今年3月份,笔者在线上观看了一节网课《无罪辩护中的颠覆性思维》,大概意思就是说,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跳出控方的思维逻辑圈子,独立思考,要有颠覆性思维;要拒绝形式化辩护、“套路”辩!


笔者结合实践中亲身经历的情况,来谈谈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怎样开展刑事辩护;一个犯罪嫌疑人亲属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刑事辩护律师。


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形式化辩护、走过场式辩护、“套路”辩,比如,辩护律师辩论时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上有要赡养的老母亲,下有未成年的上学娃,还有身患疾病的配偶;再比如全村村民书写一张证明一贯表现良好的信件提交法庭,如果辩护律师只有这些不疼不痒的辩论,你觉得能触动经历众多大案要案、冷静理性的法官吗?这些辩护只能“套路”一下被告人亲属和旁听群众!




还有些辩护律师的辩护属于无效辩护,甚至是“废话”辩护,比如,在庭审中辩论案件不构成犯罪集团,但既不否认系主犯,也不否认直接影响量刑的犯罪金额,那么问题来了,单纯的“犯罪集团”与否与定罪量刑有关系吗?


再比如,在庭审中对直接影响量刑的犯罪金额没有异议,仅仅对计算犯罪金额的客体财物数量有意见,我们知道犯罪金额=犯罪客体中的财物数量×财物计算单价,如果财物数额和计算单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金额,这样的辩护有效吗?犯罪金额影响定罪量刑,但犯罪客体财物的数量与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对犯罪客体财物数量的辩护不足以推翻犯罪金额,这就是无效辩护!


更有甚者,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口水直喷,但是说的都是“一文不值”的废话,会直接遭受法官无情制止,比如,《起诉书》明确载明某犯罪嫌疑人是从犯,辩护律师还在法庭辩论时反复论证某犯罪嫌疑人是从犯;

再比如在某贩卖毒品案中,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已经认可辩护人关于案件存在“特情引诱”的情节,辩护人还再继续辩论“特情引诱”,审判长当然会制止辩护律师的发言!


说了这么多,笔者不是恶意打击同行,实际上笔者也是在实践中边学习边总结的,有时也险些踏上今天写的“坑”,吐槽上述的“坑”也是为了与刑辩律师共勉!也是给犯罪嫌疑人亲属看看,怎样擦亮眼睛,选择一个好刑辩律师!




那么,刑辩律师怎么才能避免踩“坑”,开展实质性辩护呢?笔者先概括性谈谈自己的一点心得:

1、程序辩,如案件侦查机关的管辖权问题,办案人员回避问题等等,如果找到这些辩点,全案将被推倒;


2、证据辩,定罪量刑的证据是不是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是不是能排除合理怀疑;


3、法律辩,法律的引用是否正确,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是否有误;


4、常识辩,有时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也很清楚,定罪量刑好像没有问题,但总感觉哪里不对,有冤说不出来的感觉,这样的案件就需要跳出传统、死板的思维惯性,看看案件是否符合常识、常理。

笔者认为的评判方法包括:可以问问你身边普普通通的人怎么看的;也可以结合生活常识进行简单逻辑推理,往往就得出一个不符合常识常理的谬论,这时可以引用“犯罪三阶层说”理论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


最后,按照上述实质性辩护思路,再得出你的辩护结论:

1、无罪辩护;2、轻罪辩护;3、罪轻辩护;4、量刑辩护


只有实质性辩护,才能取得有效辩护结果!


只有实质性辩护,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只有实质性辩护,当事人家属才会选择!



以上内容由王志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志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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