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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刘艳红教授《共犯脱离判断基准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的心得
来源:李远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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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架设后退的黄金桥”的刑事政策上的立场考虑,各国都规定了犯罪中止形态及其成立条件。对于犯罪中止,任意性和有效性是其必备条件。在犯罪共同犯罪中成立共犯的中止,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以及必须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有效的防止了结果的发生。然而,行为人不是基于任意性而与其他共犯人解除了共犯关系,但最终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均无法适用犯罪中止理论。笔者在承办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辩护人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就被告人来说,其在2013年曾经实施过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但是2013年年底就离开了当地到上海打工,再也没有与黑社会性质有过联系,但是在2019年的扫黑除恶活动中被告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逮捕。笔者思考,在2013年的时候团伙还未能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到2019年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还应当就后续的犯罪行为,承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吗?对此情形,如果一律严格实行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责任原理,对行为人按照涉黑案件既遂犯处理,未免过于严苛,如果按照中止犯处理,却又不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

刘艳红教授在《中外法学》上的一篇论文《共犯脱离判断基准: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就共犯脱离引入了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在犯罪中止之外为被告人开辟另一条处罚甚至出罪通道,以降低被害人的风险,弱化共犯人的犯罪意志,分化瓦解共犯组织。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完成之前,就已经从共犯关系中抽身离去,但其他共犯人在行为人离去之后仍继续将犯罪实施完成并至既遂。我国《刑法》第24条明确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上这种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中止,无法有效贯彻以因果关系论为基础的“共犯自我责任原则”,无法反映出罪行法定主义的实质原则。在当今刑法反对“诛连”,实行“刑法个人主义原则”情形下,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能够有效的解决部分问题。

王艳红教授是主张“因果共犯论”的,王教授认为因果共犯论能够立足于刑法的个人责任原理,以共犯与正犯的法益侵害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素为基点,更有利于限制共犯的成立范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随着因果关系的通说化,考察脱离者对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以及结果之间物理的。心理的因果关系成为判断脱离成立与否的标准,由此产生了因果关系遮断说。该说认为,只有将脱离者当时的加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以及心理的因果性遮断的场合,才能承认共犯的脱离,脱离者对其后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责任。

但王艳红教授认为,即使是因果关系遮断说,也有其缺陷。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根据因果关系遮断说“祛除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以及心理的因果性这两者”成为判断共犯脱离的核心。她提出一个问题,即使这里的祛除是百分之百的祛除,还是有可能在事实上仍有因果影响的存在?刘艳红教授认为,现实生活中,有的案件相对而言可能比较彻底地祛除了因果关系的存在。为此王艳红教授认为应当对是否祛除因果性进行规范的判断,才能得出因果关系是否被遮断的结论,进一步才能确定共犯关系的脱离是否成立,这就是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

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下,刘艳红教授提出的如下标准:

(一)主观基准条件:表达了脱离的意思并为其他共犯人所了解

当行为人主观上表达了脱离共同犯罪的意思并为其他共犯者所认可,主观上的脱离意思是脱离者内心不再参与犯罪的恶性减弱的体现;表达了脱离意思并为其他共犯人所了解,则意味着共犯人在共犯意思上的瓦解。作为实现刑罚个别化,鼓励犯罪人从共同犯罪中后退的制度设计,该条件是对共犯脱离者从轻减轻甚至不罚的主观根据,因为他们意味着脱离者对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及结果的因果影响力开始消失。不论是否处于任意性,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达了脱离的意思,或者因由情势变更变相的表达了脱离意思,且已为其他共犯人所了解所知悉,则共犯脱离的主观基准条件即已具备。

(二)客观判断条件: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解除了共犯关系

脱离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解除了与其他共犯人的共犯关系,行为人必须停止了自己的共犯行为,这表明行为人用客观行动体现了其脱离的主观意思。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必须解除了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犯关系,从而使共犯关系的内部结构得以改变,力量受到削弱,其他共犯人完成犯罪的概率也由此下降。这是对脱离者见面刑罚或者出罪的客观事实基础。

(三)效果基准条件:规范考察是否遮断了物理与心理因果关系

当然,刘艳红教授认为,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与否,最终还需要从法律评价的角度规范地考察是否已经遮断了因果关系,其标准是:是否遮断了行为人与其他共同正犯之间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是否遮断则需要规范的考察是否消除了自己贡献的因果影响。消除了自己贡献的因果影响的,一般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尚未完全消除自己贡献的因果影响的,也可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换言之,因果影响是否消除是从法律规范角度评价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事实的考察。

对此,是否消除了自己贡献的因果影响,提倡的是从因果原因力的角度对脱离是否成立的考察,不能仅从退出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是否处于真挚的努力实施了“方式犯罪行为发生的措施”来判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参与犯罪的起因。造成退出的原因、行为人在共犯中的地位与影响,退出之前加功行为与其他共犯人行为因果性的强弱,以及行为人退出后其他共犯人的感受和行动力等进行考虑,并结合法律目的确定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退出行为是否可以成立共犯的脱离。在有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尚未完全消除自己贡献的因果关系,共犯关系并未彻底解除的情况下,也可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

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最大的意义在于,相对宽宥地认定共犯脱离的成立范围,鼓励被告人从共犯中退出以降低共同犯罪对被告人的伤害性,分化共犯组织。那么,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共犯脱离理论落地,成为实务中的操作方法又有什么办法呢?一切法律皆可藉由解释获得公平合理的处理,刑法也不例外。在《刑法》第十三条(犯罪的含义)、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和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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