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筑-省高院裁判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条件是什么?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20-06-29 浏览量:881
一、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
二、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不动产物权,只有在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后才有权依法实施开发和利用
三、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竞买B国土资源局地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并于当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2014年7月4日,A公司与B国土资源局签署合同,A公司依照约定向B国土资源局交付土地出让金,后B国土资源局向A公司移交两块土地,但因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双方发生争执。
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国土资源局返还A公司已付的土地出让金及赔偿定金。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改判B国土资源局向A公司退还土地出让金及赔偿双倍定金,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五、裁判理由
河南省高院认为,第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问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不动产物权,只有在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后才有权依法实施开发和利用。A公司因其未能取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不能如期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二审认为B国土局未能如约交付适合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A公司在土地出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如约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价金义务,并数次向被上诉人要求尽快办理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B国土局本应及时为受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至今未能办理。B国土局主张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原因在A公司,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争议焦点是土地使用权交付条件是什么?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土地已交付,忽视不动产登记问题,二审法院及省高院对此予以纠正,认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判决国土局存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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