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初期男方收入低,为了补贴父母及个人其他事务,陆续向女方借款20余万元,每次均向女方出具借条。
2、 离婚后,女方持借条要求男方还款,女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 男方认为,婚内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有仍份额,所以主张借条无效,而且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女方败诉,理由是女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男方个人事务。
2、女方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举证责任错误。
3、二审改判,由男方依据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二审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用于个人事务,应当由男方承担举证,男方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事务,所以承担改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