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约1/4的罪名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而这些犯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市场经营的主体:企业家、企业主们,“中国法律有消灭民营企业的基因”,严密的法网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家们步步惊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近年统计的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禁区。
常见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的罪名还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更可怕的是有人正坐在火药桶上不自知。单位犯罪通常都是双罚制。
不择手段只能痛快一时;心存侥幸往往与深陷囹?孪生。依法依规方能游刃有余、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