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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就一定有征收利益吗?

作者:刘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6-20 15:53 浏览量:483

有户口就一定有征收利益吗?

在被征收房屋内处有户口的人就一定有征收补偿利益吗?很多人对于目前征收利益的确定和分配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处就一定会有征收补偿利益。之所以会这样认为可能是因为若干年前是按照“数人头”的方法来计算拆迁利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数人头”改为“数砖头”,“数人头”仅在认定托底保障也就是“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时,才具有参考价值。本文以国有土地上的公房和私房分别说明户口在动迁中的作用。

一、公房处有户口的分析

1、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

公房即公有租赁房,上海公有住房租赁制度由来己久。公有租赁房就是房屋以家庭为单位,统一计划分配后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定价的租金标准,承租人享有居住权的住宅,永久租赁,大修归公,小修归己,体现单位福利的一种制度。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就成为了是否可以分配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

那么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总结:公房的共同居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①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

②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③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限于福利分房)。

因此,可以看出公房处有户口只是满足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之一,并不代表就拥有征收利益,同时还要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和“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要求。

2、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

户口空挂在被征收的公有住房的非同住人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处理?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②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③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④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私房处有户口的分析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综上所述,共同居住人只是公房中的概念,私房动迁时,私房的征收利益归产权人所有,如果产权人去世,征收利益一般按照继承原则进行处理。户口因素在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时才是考虑的因素,即使动迁安置是以“数人头”即“居住困难保障”方式计算征收利益,非产权人为居住困难对象时也只能分配因居住困难而增加的保障补贴,也就是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减去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差额,无权分割房屋价值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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