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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情况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认定
来源:刘少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量:3443

无资质情况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认定

---张某李某家庭室内装饰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于2017624日签了《某小区31单元402房装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装修的项目及装修费用、装修费的支付期限及数额、装修期限等内容。张某依照协议约定,于签订合同当日向李某支付订金4500元装修款45000元合计支付49500元。

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照协议要求履行装修义务,且张某多次督促李某履行义务后,李某均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最近李某张某电话号码拉黑,致使张某无法联系到李某2016年8月30日,张某李某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告知拒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即解除《某小区31单元402房装修协议书》,并追究违约责任。

由于李某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完成装修义务,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某小区31单元402房装修协议书》;二、李某退还装修款3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给张某;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本案焦点

一、案涉《某小区31单元402房房装修协议书》是否有效?二、张某诉请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双方意见

张某认为,案涉《某小区31单元402房装修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为两张某进行房屋装修,双方构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照协议要求履行装修义务。因此,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返还未完成装修项目的款项,并承担违约金责任,事实清楚,理据充分。

李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裁判结果

李某张某进行房屋装修,双方构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李某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现案涉工程经两张某催促,李某未能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两张某可以要求停止施工,但因合同无效,合同没有解除的基础。

张某作为付款义务人,已经举证证明其向李某支付了工程款49500元,本院予以采信。因案涉工程没有完工,也没有经过验收,无法判断完工的工程量及质量是否合格,李某作为施工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情况,张某主张李某完工的工程价款为10000元,在李某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李某应当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39500元。

协议书约定,李某不能按照约定完工,应当扣除工程款的15%(7500元)作为违约金,参照该条款,张某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75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返还工程款39500元;

二、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违约金7500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一、案涉《某小区31单元402房装修协议书》是否有效?

观点一认为,因李某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无效。这是一审法院所持有的观点。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本案中李某属于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因此,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无效。

观点二认为,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

本律师赞同观点二。理由是: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做了区分,即“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与“涉及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否则不作此要求。案涉工程只是私人住宅室内简单装修,不改变原设计和主体结构,属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而且,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审查早已经被取消。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经贸委在宣布取消三十项象征审批事项时,明确宣布“将其改为运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或者事后监督”。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

2014年“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案涉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

特别是,最近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一、合同效力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更是明确规定,家庭室内装修合同一般合法有效。四川省高院及北京高院也出台过类似的司法指导意见,均认为:家庭室内装修合同是有效的。

二、张某王某诉请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鉴于案涉室内装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装修款交付李某李某未依照协议要求履行装修义务,且张某多次督促李某履行义务,李某均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李某不能按照约定完工,应当扣除工程款的15%(7500元)作为违约金,张某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75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

结语

对室内房屋装饰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审查该工程是否属于建筑工程,其次再审查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其它法律规定。综合上述情况,准确认定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案涉房屋装修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仅是私人住宅室内简单装修,不改变原设计和主体结构,属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当然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此类施工人需要办理资质。

综上,案涉房屋装修合同(家庭室内装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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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少侠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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