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个女士打电话咨询,说她怀孕了,她的单位找她谈话,给她一个月工资,让她辞职,还使用威胁性的话语,如果不辞职,让她在单位没有好日子过。
《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怀孕的女职工有明确的保护规定。
我认为,一个只追求经济利益,没有人情味和社会责任,无视法律的单位,一定走不远。因为刻薄地对待员工,一定不会有忠诚的员工队伍。
对于这样的单位,应该勇敢地举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向之宣战,让之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