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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刑事律师-刘某某贩卖毒品大麻案认罪认罚具结

作者:陈海滨  更新时间 : 2020-06-18  浏览量:1530

本案系公安部督办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贩卖毒品案件,刘某某家属于20191025日委托我担任辩护人。经仔细研判案情,我发现刘某某在本次案件中所起作用不大,贩卖毒品数量较少,遂多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鉴于刘某某此前存在翻供否认罪行及系毒品再犯曾被判四个月拘役等原因一直羁押。考虑到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多次催促承办检察官尽快移送起诉,在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现已认罪认罚具结,检察院建议量刑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作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我亲临现场见证了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涉案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检察院依法作出上述量刑建议,我觉得是适当可行的。据悉,同案犯胡某某等人或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刘某某已于202067日被先行取保候审,本案定于76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8月,丁某向胡某某求购毒品,胡某某向刘某某求购,刘某某向邓某某求购,邓某某又向胡某求购,胡某遂以邮寄方式将大麻贩卖给邓某某,并直接邮寄给刘某某,刘某某收货后交于胡某某,胡某某后贩卖给丁某。

本案前期争议焦点尚在于刘某某行为是否构成毒品代购。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相关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有毒瘾而无购货渠道的托购者求助毒友帮忙,毒友帮助购买的行为如何定性?代购还是居间介绍?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代购和居间介绍是发生在吸毒人员群体之间常见的两种现象。判断是否属于代购,我认为关键在于看代购者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根据托购者的意愿联系毒贩购买毒品。居间介绍的行为人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联系毒贩、购买毒品,行为受自身支配,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代购的行为人是被动的按照托购者的意愿联系托购者指定的毒贩并向其购买毒品,行为仅起到“跑腿”的作用,缺乏主观能动性。居间介绍的托购者与毒贩之间往往互不相识,而代购的托购者与毒贩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针对本案刘某某替他人购买少量毒品的行为,鉴于托购者与毒贩之间互不相识,托购者也是苦于无购货渠道而求助刘某某的事实,尽管刘某某并无从中获利,本案无法认定为代购,将贩卖毒品罪转化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而获得较轻处罚的思路行不通。

律师辩护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以专业过硬的水平分析案情,以敬业负责的态度对待案情,才能不辜负当事人及家属的托付。

    本案还存在一个特殊情节。刘某某于去年9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今年的67日恰满9个月,若继续羁押,将面临超期的现实问题,因此,比较常见的操作应当是为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5月中旬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后,案件已移送法院审理,但因本案管辖权存在异议,法院并没有正式立案而上报浙江省高院请示,这一报就是近半个月。

    刘某某若不能顺利的在67日之前取保候审,会面临怎样的后果?这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显而易见,最糟糕的一个后果就是延长刑期。这样一来,最后判处的可能就不是检察院建议的9个月有期徒刑,而是10个月、11个月……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想尽办法先行争取取保候审。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了能顺利取保,我忙了整整一个多星期,个中酸楚,不一言表。所幸好事多磨,结果是美好的。接法院通知,刘某某将定于67日下午由绍兴市看守所释放,并于次日上午前往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面对家属的千恩万谢,我只想说,既然选择了我,这是我应该做的。

在此,感谢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及相关领导对案件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犯了罪,固然应当受到惩罚,但衷心希望所有当事人都能罚当其罪!

最后说一句,选一个负责任的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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