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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李杰民 成功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依法赔偿。

作者:李杰民  更新时间 : 2020-06-17  浏览量:2201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女,汉族,198#年2月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丰泽路##园2#号楼30#室。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男,汉族,27岁,现住邯郸市##区##乡姜#村人。

 1、依法追究被告人韩##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5649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40000元,以上共计188798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29日大年初二,原告送其姐姐回娘家,13点30分左右,原告听见被告父亲与其姐姐有点矛盾,便上前劝阻,这时被告媳妇石采伟便恶语相加,进而殴打我,随即被告人韩##便脚揣我的右腿,将我右腿揣成骨折,原告被打后便送往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医院治疗,住院30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胫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造成10级伤残。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杨##经济和精神上均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具体损失如上所述,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韩燕朝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燕朝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 年 5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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