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敏律师亲办案例
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0
浏览量:4196
本案代理律师: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翟敏 主任律师、杨雪 律师


代理方:购房者 李X宾代理结果:在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的前提下,法院把逾期交房违约金调高,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3月31日,李X宾与公主岭市华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李X宾购买公主岭市华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吉林省公主岭市××镇的硅谷印象小区第3X幢1层一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01.14平方米,总价879918元。同时约定公主岭市华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交付,则公主岭市华X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李X宾按全部房价款每日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X宾全部给付房屋价款,但公主岭市华X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李X宾要求调高逾期交房违约金,公主岭市华X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裁判】

。。。。。。


 【律师作用】

 在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时,开发商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雅成律师】认为该标准过低,根据《合同法》第113条、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应调高到实际损失为宜,而购房者未收房的损失为租金,其购买的是商铺,应按照商铺的租金标准予以调高。




最终在【雅成律师】的争取下,法官酌情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雅成说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还规定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司法解释确定的上述计算标准是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出的,应当成为守约方计算损失的依据。

本案中,李X宾与公主岭市华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按全部房价款每日万分之0.1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故此违约金标准明显过低,应当予以调整。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调整违约金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 薛亚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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