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忠实律师亲办案例
儿子能因母亲改嫁而失去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吗?
来源:凌忠实律师
发布时间: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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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一九九八年赵某的父亲突然病故,其母亲周某一直没有再婚,主要是考虑到婆婆年老多病,无人照顾,且赵某尚未成年,所有带着赵某和婆婆共同生活,赵某还有一个叔叔即婆婆的小儿子赵某强在外地工作,很少时间回来看望他们,二○○四年八月,在婆婆的多次劝说下,母亲周某才下定决心再找一个配偶,同年十一月母亲周某改嫁李某。母亲周某虽然改嫁,但对婆婆照顾如初,不但为婆婆洗衣做饭,而且负担祖母的生活费用,还劝婆婆尽量多休息少做事。二○○五年五月婆婆因病去世,在婆婆病重期间,母亲周某每天伺候身边,做饭熬药,直到婆婆去世,当时叔叔赵某强回来参加了婆婆的安葬事宜。婆婆死后,留下一笔遗产,赵某提出和叔叔赵某强共同继承,赵某强不允,其理由是赵某母亲周某已改嫁,败坏赵家名声,赵某丧失了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无奈之下,赵某将叔叔赵某强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母亲再婚并不影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赵某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同时查明周某作为儿媳在丈夫死亡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遂通知周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判决婆婆的遗产由赵某、周某、赵某强三人共同继承,各得三分之一。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赵某的母亲改嫁是否影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二是法院为什么要通知周某参加诉讼并参与遗产的分配。

一、赵某的母亲改嫁不影响其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是继承法上的代位继承,又称之为间接继承。由于赵某父亲先于婆婆死亡,赵某作为婆婆的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对于赵某强认为赵某母亲周某因改嫁而失去代位继承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是残存的封建思想在作怪,认为妇女应当从一而终,否则就是败坏门风,这是一种陋习。我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周某在丈夫死亡后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再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也不会影响儿子的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反之,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也不影响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虽然周某已经再婚,却是正当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因此而影响儿子赵某代位继承属于应当由父亲继承的份额。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法院依职权通知周某参加诉讼并参与分配遗产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周某在丈夫死亡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依职权通知周某参加诉讼并参与遗产分配是正确的。

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有没有继承权,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依据其在丈夫死后,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来决定。儿媳丧偶后,赡养公婆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在丧偶后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则没有继承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了。

儿媳在丧偶后,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以儿媳是否已改嫁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赵某的母亲周某在其父亲死后,为了照顾婆婆多年没有再婚,而是在婆婆的多次劝说下另嫁的,但是周某再婚后还是从经济、劳务等方面对你婆婆照顾如初,直到婆婆死亡。这应当认定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赵某母亲周某对婆婆的遗产应当有继承权。另外,有人认为这样等于是赵某母子继承了双份,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代位继承与第一顺序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周某参与分配遗产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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