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践中,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两者选一”原则,若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不足差额部分;若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高出部分,应当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津贴发放至女职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