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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二奶”的青春损失费应该支持(一)
来源:李实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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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二奶”的青春损失费应该支持(一)

 

2008年南京市一名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轻信富商的甜言蜜语,成了富商的“二奶”。女方先后收受男方给付的21万元。富商的妻子知道后,告上法庭。起诉理由:她与富商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女大学生向富商索取钱财,不但侵犯了她和丈夫的合法夫妻关系,也侵犯了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和所有权。她要求“二奶”归还2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奶”很生气,在答辩状中承认自己收到了富商先后给的21万元,但钱都是他自愿给的。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学家们争论激烈,一些著名的法学家之间的观点甚至大相径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处理权。富商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赠送“二奶”钱财,属无效行为。巫教授认为,“二奶”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人认为应宽恕女大学生,那谁来同情合法妻子?毕竟“大奶”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却认为,“二奶”有权接受赠与,“二奶”财产权应获法律保护。从道德角度讲,“二奶”应受谴责,但“二奶”首先是人,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因此,她也应享有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而赠与作为一种财产转移行为,关心的只是其本身是否合法,而不是是否合乎道德。只要财产转移符合法律,就不能认为转移无效。

法院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对此案做出判决:驳回“大奶”要求“二奶”归还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官谈了判决依据:“二奶”和富商的婚外恋情有悖道德。但两者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受法律同等保护;而法律也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二奶”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有接受他人(包括富商)给付财产的权利。富商私自将部分共同财产给了“二奶”,侵害“大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因此,侵害“大奶”权益的是富商,与“二奶”的接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参加社会生活的自由,个人才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主体。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并不因其配偶不同意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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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实忠
  • 执业律所: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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