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下面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参考。
一、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因此,应当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欠款应当偿还。
根据《民法通则》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所有的欠款。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朱纪陈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