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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加对方的名字,离婚后一人一半吗?
来源:钟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量:1257

随着离婚率的持续增高,涉及房产的纠纷也是频频发生,为避免纠纷发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婚前全款买房。但婚后往往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谐,婚后加名(房产)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那么婚后加名的房子,离婚后一人一半?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一:

父母在婚前全额给女方买了一套房子,婚后男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女方就答应了。现在夫妻双方在闹离婚,男方主张要女方给付房子价值的50%补偿金额,这主张合理吗?


“婚后加名”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无法定撤销事由,便不可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如无具体份额划分,原则上应均等划分,因此本案中,男方就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请求一半的补偿金额,原则上是合理的。


案例二:赵女士和丈夫小王结婚后,小王就将其婚前购买的婚房加上了赵女士的名字,但令赵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年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要离婚的时候,这套房产她竟一分钱也没有分到!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赵女士和丈夫小王是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15年4月,由小王的父亲出资280万元购买了南京江宁某楼盘的现房一套,并为其出资装修,该房产登记在小王一个人名下。同年10月,小王和赵女士登记结婚。11月,应赵女士的要求,两人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加名登记,将该房产加上了赵女士的名字,变更为两个人共同共有。但是,因为两个人性格都很要强,婚后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且互不相让,两个人的婚姻之路走得磕磕绊绊,也没有生育子女。矛盾最终于2017年春节后爆发,赵女士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丈夫小王却提出,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是自己向父亲借款购买的,小两口没出过一分钱。赵女士非常气愤,说从买房子到结婚,再到后面房产证加名,小王从来没提过借钱的事。现在到离婚要分房子了,买房子的钱就成了借父亲的?见赵女士不认可借款的事实,小王拿出来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表明,小王为购买及装修该房屋,向父亲老王借款320万元,约定年利息为12%,10年之内还清,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小王表示,这份借款合同是买房和装修时和父亲签订的,对合同的真实性,他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由于小王的婚后加名行为使得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为购买该房屋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赵女士如请求分割房屋财产,应当同时负担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及利息。


案例三:2019年3月,小陈(男)和小李登记结婚。婚前,小陈父母已为小陈在城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陈个人名下。双方结婚后不久,小李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陈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然而,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没多久小李竟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房子归小陈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小陈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李的名字,也不该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那么小李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婚后加名”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无法定撤销事由,便不可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如无具体份额划分,原则上应均等划分,因此本案中,小李就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请求一半的补偿金额,原则上是合理的。

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对方加名字的,那么原则上离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可以均等一人一半分割。但是如果是一方婚前所借的款购买的房产在一人名下的,婚后才登记到双方名下,那么债务也是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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