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作者:王健 更新时间 : 2020-06-04 浏览量:728
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的同时,「离婚自由」这个词也成功地出了圈,成为继「财务自由」、「情绪自由」后,让成年人觉得「太难了」的一件事。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一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一年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三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 or 结婚冷静?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 or 助纣为虐?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一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一年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结语
在「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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