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陶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下面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参考。
一、欠条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陶某分别于2005年11月25日及同年11月3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各2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由丁大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这两张欠条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二、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所有的欠款。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朱纪陈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