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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与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王爱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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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与房屋买卖合同

离婚与房屋买卖本是不相干的两码事,但因为受“房住不炒”的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二套房首付款和贷款利率大幅上调,因此,很多夫妻为了钻国家政策的空子,通过“假离婚”的形式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但很多人也因此假戏真做,吃了大亏。在此,笔者强调的不仅仅是“假离婚”在法律上不存在真假问题,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法律上即解除了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在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方面即发生了法律上的事实。笔者在此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使原本要通过“假离婚”方式获得首套房贷款的计划产生了更大的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时间方面和一旦计划有变产生的巨额的经济损失问题。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该规定,首先离婚冷静期期限是30天,该时间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场发证产生了时间上的差异。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拟通过离婚获得首套贷款的买家就要注意了,在首付款支付、贷款申请的时间上,因为时间的延长,或者期间的政策变动可能会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不符而导致逾期违约。其次,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导致夫妻双方因无法离婚导致无法获得首套房贷款,因此,在首付款比例、贷款比例、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收入资料等方面因与预期变化差异太大导致客观上无法支付首付款或者无法获得贷款造成付款不能而根本违约。

综上,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使计划通过离婚获得首套贷款买房的风险又平添增加了不少。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笔者还是建议买房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购买能力满足购房需求,因为法律上本就不存在“假离婚”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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