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
黄强律师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11年6月27日乘坐摩托车经过xxx县xx大道时,因路上窨井盖未盖好,至摩托车碰上井盖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起诉至双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县城乡建设局和xx县水务局作为管理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351173.75元。
【代理工作】
被告xx县水务局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积极查阅了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了事发地点,认真调阅了案卷之后,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本律师指出,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于法不符,第二、死者对于事故也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事发地点的窨井盖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被告xx县水务局管理,当时xx县城乡建设局尚未将其移交水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水务局不具有管理职责,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为此,本律师举出本案核心证据,xx县水务局与城乡建设局关于该处窨井盖的管理权书面移交的材料,予以证明水务局并无责任。
法院判决:xx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由xx县城乡建设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xx县水务局的诉讼请求。至此,我们依法圆满的完成了对当事人的代理工作,并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