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峰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的注意事项(一)
来源:刘继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7
浏览量:1281

日常生活、商业往来中,人们经常会书写欠条、收据等字据,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它们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欠条、收据等字据,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为预防引发事后纠纷,必须真实地、明确地记载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具体事项(如借款的欠条应具体、清晰地写明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

由于欠条、收据等写作不规范,许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互相矛盾、真假难辩,法官只能依据法律事实、证据规则或者经验法则来定案。真相如何,局外人不可得知。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欠条、收据等字据不规范的情况,存有瑕疵的“证据”虽然可能不致于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但正是由于这些不规范的地方,致使债权人对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产生了深深疑问。

因此,只有欠条、收据等字据实现了规范写作,才能有效防范字据本身潜在的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更加放心。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书写借条时,存在的陷阱~

 

陷阱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李宗祥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花招,故意将“李宗祥”写成“李宗样”。李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借款到期后,李宗祥找到二人催要欠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李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李宗祥将王某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主张,但李某也因在收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法律风险:签名、盖章不可小视,有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字据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人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没有备案的私章谁都能刻,但笔迹却是各具特色。

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其他小章,要严密关注,谨防对方拒绝承认拥有这些部门章、小章。

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司马先生货款2000元”中“司马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长城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长城公司”指称不明。

在书写字据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或者差错,应当立即修正,最好是先写好草稿,而后照定稿抄写。必要时,可找律师代书,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字据不仅要立,而且还要立得规范,并妥善保存。

 

陷阱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在李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李某,李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万元交给王某。后李某向王某索要欠款时,王某不认帐。李某无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记,确认借条确实不是王某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某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记所写的。

法律风险:偷梁换柱,以假代真。

首先,出借人应该检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借款人背后书写备注。假如借款人将事前写好的借条交给出借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存在借款人的签名系由别人代签的可能性。当出借人索要欠款时,则出借人则有可能以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拒绝归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让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

借条最好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并且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的诉讼做好预备。

其次,假如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话,出借人必定要明白的是,借款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行使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假如出借人不对借款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以出现借款人身份混淆的情形。间接的结果是,出借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互相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完成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陷阱三、利用歧义

案例: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6年8月8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法律风险:语句颠倒,意思相反。

借钱时,该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怎样出凭证?很多人都忽略这个问题。生活中最罕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具有着较大的差异。称号固然不是认定法律联系的独一决议性要素,但它关于法官的判定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固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实,但它们之间也是有差异的。

两种格式:(1)                          (2)

  借 条                          欠 条

  今借王三100万元。              今欠王三100万元。

  借款人:李四                   欠款人:李四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月1日   

    关于借条,适用于纯粹的借款,关于欠条,适用于因某事形成的欠款,比方送货后没给钱,赌博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状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借条不需求其他证据佐证;但是欠条,就轻易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通常都会出现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原由,可以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费事,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正当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反之,违法的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例如赌钱输了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由于法律维护的是正当合法的事情,赌博是不合法的,因此而立的欠条,就是不当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而,当你借给别人钱时,最好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如“借到王某”与“王某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据”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

还有的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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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继峰
  • 执业律所:
    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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